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科教〔2019〕第35号
  • 【发文机关】财科教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4月13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4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相关学生数据及生源结构等情况,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规定,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Z155050000004)预算,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高等教育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具体预算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款项。如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相关资助资金。同时,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中央财政按80%比例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各地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加大对“三区三州”等困难地区的倾斜支持,及时足额安排应由地方承担的资金。

  二、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要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因素,在辖区内区县、院校间科学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不能简单“一刀切”。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将高校国家资助政策的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其中: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适当倾斜;国家助学金向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适当倾斜。

  四、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本专科生、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研究生予以倾斜。

  五、各省财政、教育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按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政策、直招士官资助政策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学生补偿学费、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或给予学费资助,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你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1.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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