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科教〔2019〕第34号
  • 【发文机关】财科教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4月13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4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9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7505002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如果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已提前下达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及时下达地方高校。其中,“双一流”资金、“部省合建”资金、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生等补助资金应下达到相关高校。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同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交叉重复。

  二、各省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和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根据各地高校分类情况和《办法》规定,做好分校预算安排工作,重点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转型发展、协同创新等改革成效好的高校倾斜。同时,进一步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科学性和公开透明性。中央财政将把各地资金分配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三、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参照2019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附件2)和本省获得的资金额度,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收到预算文件60日内填报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3),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各省要指导有关高校结合预算安排,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注重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向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聚焦高校内涵式发展,服务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附件:

  1. 2019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表

  2.2019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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