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9〕第77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4月30日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4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

  二、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打印前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操作手册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 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种类

  1.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2.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3.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4.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5.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6.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7.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8.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9.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0.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11.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韩国)

  12.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13.  烟草真实性证书

  14.  转口证明书

  15.  加工装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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