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央预算单位: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印发以来,各中央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普遍制定了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会议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等文件精神,改进和优化会议费管理,现决定停止执行会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各部门应当继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会议费制度有关规定,完善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计划执行,加强监督检查,有效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持续规范会议费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