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资〔2019〕第12号
  • 【发文机关】财资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4月4日
  • 【法规类别】企业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4月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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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有关责任追究事项通知如下:

  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  政  部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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