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9〕第45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5月8日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无相关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