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 【法规文号】农办计财〔2019〕第44号
  • 【发文机关】农办计财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日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19年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2018年9月21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019年3月8日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等一系列部署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求,切实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要求,加快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产业链条的生产性服务组织,打造一批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家庭农场和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乡村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谋划,整合资源,系统设计财政支持政策,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关键发展能力、激发内生活力,开展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小农户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扶持,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扩大政策受惠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要因地制宜,推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协调发展,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好大恶小、厚此薄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能力提升,高质高效。聚焦农产品加工、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关键能力提升,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高效发展,充分激发内生动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坚决反对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面子工程;坚决避免一哄而上,搞运动式发展。

  ——坚持联农带农,利益共享。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不忽视小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重点支持和农民有紧密联系的、可让农民学习借鉴的、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坚持整合实施,统筹推进。鼓励各地统筹利用适度规模经营等政策支持资金,整合当地财政支农相关项目,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成政策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支持内容

  支持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和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积极发展奶农合作社和奶牛家庭牧场,培育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一是支持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支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全产业链技术研发、集成中试、加工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是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建立完善投入品管理、档案记录、产品检测、合格证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制度,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相关设施设备,构建全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支持奶农合作社和家庭牧场开展良种奶牛引进、饲草料生产、养殖设施设备升级及乳品加工和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完善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认定和产品追溯系统建设。

  三是加强优质特色品牌创建。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农业,加强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创响一批“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的“乡字号”“土字号”特色产品品牌。

  四、支持对象及方式

  (一)支持对象

  一是农民合作社,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国家贫困县可放宽到规范运营的其他农民合作社。

  二是家庭农场,主要支持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其中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或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农场;奶牛家庭牧场优先支持存栏量50—500头之间的中小规模牧场。

  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要支持组织管理规范、联农带农机制完善、经济效益明显的联合体的内部成员。

  粮食类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应占有一定比重。

  (二)支持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以及自有财力等渠道予以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政策措施给予适当支持。其中,支持开展果蔬储藏窖、冷藏保鲜库及相关烘干设施建设,可参照以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政策补助标准;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机制培育,由成员龙头企业牵头组织项目申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政策实施可与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政策统筹实施。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整体推进示范,集中投入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组织领导。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对象、任务目标及管理措施等。各省要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样板;完善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发展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加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示范创建、监测指导,创新发展模式,促进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各地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小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让更多农户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特别是与贫困户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户精准对接,助力脱贫攻坚。中央财政直接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农民合作社成员。

  (三)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各地要完善补助资金申报审批流程,严格申报主体的条件资质把关,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要创新信息化手段,运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加强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监管。要在直报系统中及时发布补助政策,让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和申报要求。获得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补助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直报系统认证管理,并及时填报支持内容、补助方式、补助金额等相关情况。鼓励各地探索补助资金从申请、审核、公示到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要通过多渠道解读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内容,及时宣传各地好的做法和模式,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提升自身发展能力,提高辐射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推介力度,让农民群众照着学、跟着干,营造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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