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立陶宛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立陶宛小麦进口。现将《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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