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8〕第680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2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通知》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的重要内容。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和项目实施主体等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各地税务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落实好《通知》的重要意义,给予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二、吃透《通知》精神,迅速组织部署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强化工作指导,及时组织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任务的市、县级税务机关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相关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尽快联系当地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明确政策落实的具体方法、工作流程、任务分工、时间表、责任人,增强政策执行的时效性、精准性。

  三、加强宣传辅导,主动上门服务

  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加强优惠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宣传,让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和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税务机关要主动联合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地区,可以采取上门宣传、走访等方式讲解税收优惠政策,告知办理免税事项的程序和方法。

  四、简化办理手续,切实便利办税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凡可以从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获取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关资料。对申请退税的纳税人,符合《通知》退税规定的,要尽快为其办理退税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辟绿色通道或采取集中办理、上门办理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五、密切跟踪执行,加强效应评估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督导检查,密切关注《通知》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做好减免税统计和政策效应分析,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并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