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准予设立大同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 【法规文号】署贸函〔2019〕第155号
  • 【发文机关】署贸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9年5月5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5月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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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订)和《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的通知》(署加发〔2018〕48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大同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0.137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园昌路、南至云州街、西至园华路、北至园丰街。

  二、保税物流中心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和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由太原海关会同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分别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通过太原海关上报海关总署。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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