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合函〔2019〕第286号
  • 【发文机关】商办合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14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1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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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地方初审取消后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企业办理对外投资核准手续时,应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境外投资申请表》,同时将境外投资核准要求的书面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商务部政务大厅8号窗口(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100731)。

  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商务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三、商务部自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四、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系统将核准决定和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电子传输至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企业径向其领取。

  五、地方初审取消后,商务部将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通过抽查发现的问题,将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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