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19〕第62号
  • 【发文机关】财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6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从2019年起,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也要防范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一)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以城市为单位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地方熟悉情况、整合资源的优势,突出地方主体地位,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中央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二)完善机制,市场运行。立足于完善机制,弥补市场失灵,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更好地利用市场化手段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内生动力。

  (三)鼓励创新,探索经验。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树立标杆,打造样本,放大政策效果。

  (四)跟踪问效,奖优罚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试点城市加强指导,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跟踪其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试点城市工作绩效挂钩,突出引导效应。

  三、试点内容

  (一)中央财政奖励政策。

  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约20亿元资金,支持一定数量的试点城市。试点期限暂定为3年,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试点城市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特别是与中央财政已出台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等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不得对同一主体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适当安排资金比照开展省内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

  (二)试点城市选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属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1.每年1月31日前,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围绕考核要求,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评审方案,以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为依据,逐项确定绩效考核目标,加强政策指导。

  2.有意向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每年2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

  3.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评审,每年3月31日前将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提交财政部。

  (三)绩效评价指标。

  试点工作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既要立足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又要健全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妥善处理好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与防范潜在风险之间的关系。对试点城市绩效情况重点评价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占比40%)。二是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占比30%)。三是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占比20%)。四是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占比10%)。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和口径见附件。

  (四)绩效评价实施及结果运用。

  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局、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对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绩效指标动态监测体系。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局、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上年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提交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当地监管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评,并根据绩效评价和抽评结果进行资金结算。对绩效评价或抽评结果分值低于70分的试点城市,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五)职责分工。

  各地财政、科技、工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责。试点城市绩效目标设定和评价工作由各部门分工负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负责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相关指标,具体口径和得分由双方协商确定;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指标;科技、工信部门负责金融带动地方发展相关指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规范使用情况。各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构建有效高效的工作机制。

  地方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做好2019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通过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汇聚各方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实现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以后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时间遵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

  2. 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口径说明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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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19年7月30日 发表
原文引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7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形势下,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做好“六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减税降费、贷款贴息、考核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着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切实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积极成效。

  在此基础上,为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共同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不断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复制,促进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成本、控风险目标。

  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中央财政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亿元支持试点城市工作,期限暂定3年(2019-2021年)。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参照开展省级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可由试点城市统筹用于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这也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的具体举措之一。同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鼓励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

  问:试点城市如何申报评审?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下同)、省会(首府)城市所辖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评审方案。有意向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联评联审。

  问:如何对试点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答:为确保政策效果,试点城市工作将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一,绩效评价原则上均选择可直接提取统计数据的定量指标,包括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等。第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负责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相关指标;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指标;科技、工信部门负责金融带动地方发展相关指标。第三,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预拨,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绩效不达标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考核结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全程参与。

  问:如何准确把握绩效评价指标?

  答:为加强指导,我们同时发布了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口径说明,对绩效指标逐项进行解释,并明确统计数据来源和评分标准,既便于地方操作,也有利于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统一性。如,对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指标,明确填报口径为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末余额较上年末余额的增量。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确定。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

  问:每年的具体时间安排?

  答:按照《通知》要求,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提交财政部,同时提交上年度试点城市的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由于今年发文较晚,省级财政部门应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时间严格按照《通知》执行。

  问:试点城市覆盖面预计将达到多少?

  答:按照试点城市名额分配办法,每年约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若不考虑同一城市重复申报情况,3年合计可支持约180个试点城市,覆盖全国地市级行政区达到50%左右。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加强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早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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