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2〕第 199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 位 小计 猎豹cfa5022xzh 庆铃ql6470dy11 庆铃tfs17hdlm 北京bj2024zq1f1
河 北 7 4     3
山 西 2       2
辽 宁 5 5      
吉 林 3 2     1
黑龙江 7 3 4    
上 海 1 1      
江 苏 5 3     2
浙 江 9 3 1   5
福 建 18 11 6 1  
江 西 4   2   2
河 南 16 3 5 5 3
湖 南 6 6      
广 西 19 6 4 7 2
四 川 14 10 3   1
贵 州 7 4 2 1  
云 南 31 14 2   15
宁 夏 2 1 1    
新 疆 2 2      
合 计 158 78 30 1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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