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3〕第85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我国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的规模和数量日益增加,涉外企业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纳税服务,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只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其纳税意识和守法水平,才能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只有通过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的税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能力,才能为纳税服务提供不断深化发展的平台。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水平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既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高素质的管理者队伍,同时需要通过实施专业化、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形成纳税人较高的税法遵从水平。为加强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近几年来在管理制度规范、人才培养、完善纳税服务等方面先后建立了一系列专门机制,有效地提高了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近年来,在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有些地区在调整大中型涉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管理级次和税收管理专业人员的同时,忽视了健全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相应措施,使得一些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制约了涉外企业税收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涉外企业是我国吸引外资、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重要阵地,保持涉外企业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是维护国家对外开放形象的重要领域,也是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出的重要承诺。进一步提高涉外企业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是适应新形势、提供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税收环境、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迫切需要和有效途径。涉外企业具有较为先进的管理理念、较为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较为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大量的跨国交易事项。涉外企业的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在其税收管理中,应强化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发挥促进我国整体税收征管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作用,同时也使其成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国际税收征管的突破点。

  因此,各地应进一步重视对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通过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完善适应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机制;整合规范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现行制度,注重向涉外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密切税企关系,减少遵从成本,塑造诚信纳税氛围。

  二、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税收管理

  近年来总局先后下发了审核评税办法、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和办法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规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涉外企业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但在各规章的实施过程中,应特别注重环节间的相互衔接,特别是确保信息的流通,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为此,要按照总局征管改革方案统一要求,梳理工作流程,理顺工作环节,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税收管理。

  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按照工作流程,可分为咨询辅导、税源监控、审核评税(又称纳税评估,下同)、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环节;在工作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加强各环节信息和工作流程的衔接,保持各环节关联性,形成各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既相互渗透又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提高整体效益。

  (一)提高咨询辅导专业化水平。咨询辅导环节是在税务部门提供共性服务的基础上,负责对涉外企业税务咨询的解答、具体税务事项的专门辅导等工作。涉外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了及时提供常规服务事项外,可以分行业设置专业管理小组,配备税收联络员,对特大型企业可以设置驻厂管理小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宣传解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收协定,提出税法遵从具体意见,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投资所在国相关税制辅导和税收协定辅导,就企业关心的热点税收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涉外企业的税务遵从水平和办税能力,减少纳税风险。

  (二)强化税源监控。税源监控环节主要负责建立涉外企业信息库,认定审批涉税事项,全面了解和掌握涉外企业税源的规模和分布状况等工作。一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涉外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其税收风险。二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涉税事项认定审批管理,包括涉外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待遇、各项费用列支标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及清算注销等各项涉税事项的认定审批。三要挖掘涉税信息的效用,在充分利用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基础上,注重搜集税收征管各环节和其他部门的涉税信息,包括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提供的涉税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四要建立信息联络和跨区域征管协调机制(由总局另行下发执行),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间尤其是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间要加强涉外企业税收征管信息沟通,及时传递和通报相关信息,并实现跨省、跨地区经营大企业的总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关联企业间税收征管信息在各有关涉外企业税务主管部门间共享。五要逐步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通过建立规范化的指标体系,评定涉外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涉外企业实施针对性的管理监控办法。

  (三)注重评税质量。审核评税是对涉外企业申报纳税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申报纳税中疑点和异常现象并予以纠错补漏的税收管理手段,对于提高申报准确率和税款入库率、促使涉外企业提高申报纳税质量、减轻乃至杜绝因税法遵从失误而招致的处罚具有促进作用。涉外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基础数据库,建立审核评税指标体系,按照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国税发〔1998〕72号)规定开展工作,要在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结合开展审核评税,及时发现和处理所得税异常申报纳税问题,对发现的需进一步审核和下户检查的事项要及时移交审计环节处理;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审核评税的信息化。

  (四)发挥审计效用。涉外税务审计是通过利用审计程序、现代审计技术和相应的工作底稿制度,对涉外企业申报纳税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深层次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对于防范税务风险、增强企业纳税遵从方面具有促进作用。涉外企业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9〕74号)规定,完善有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力度。一是直接受理审核评税环节移交的需进一步审核的涉税事项和直接选择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审计。二是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重点,选择审计事项,确定相应的工作底稿要求。三是《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是总局规章,其所列文书与其他税务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要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不得到企业重复搜集已有的涉税信息;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外企业有国际避税嫌疑的,应及时送交反避税环节处理,发现有重大偷逃骗税行为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五)加大反避税力度。反避税是对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税收收入流失、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各涉外企业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避税问题的严重性,严格按照总局对反避税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一要进一步加强关联申报管理,全面调查、分析和核实涉外企业的关联申报情况,及时处理异常申报现象。二要充分利用税源监控环节搜集的数据,特别是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的成果,提高选案的准确性,掌握本地区的行业利润情况,加大审计调整力度。三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发现的偷逃骗税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三、稳定专业人才工作岗位,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涉外企业由于其生产经营的多样性、跨区域性,决定其财务核算较为复杂,涉及的税收问题多有国际性,也较为复杂。因此,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应在按照总局规定积极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机制,在调整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职责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新经验;没有试行征管改革的地区,应保持对涉外企业的相对集中管理;各地均应加大对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并注重专业人才工作岗位的稳定,以确保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已有的机制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一)稳定专业人才工作岗位。各地要根据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对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前瞻性地配置好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当前,要注重发挥经多年培养起来的涉外税收管理专业人才的作用,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稳定性,尤其是审核评税、税务审计、反避税的专业人才,不应轻易调离涉外岗位。要积极推行专业人才能级管理机制,以营造鼓励专业人才干事业、支持干成事业的环境,形成涉外税收管理专业人才活力竞相迸发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税收管理人才需要各方面的知识,除一定基础理论和常规税收业务外,国际税收、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外语、财务管理、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知识不可或缺。因此,各级领导应有战略眼光,舍得必要的投入,拓宽涉外税收管理人才的培训渠道,加大培训力度,为专业人才提供适时进行知识更新的条件,培养实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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