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认可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相关审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19〕第11号
  • 【发文机关】财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29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有关单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相关审计业务(以下简称沪伦通相关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认可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英国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执业记录良好,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质量控制体系完备,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较高的市场认可度;

  (三)在英国可以从事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二、英国会计师事务所首次申请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应当提交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审计业务报备表。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部和证监会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告获认可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的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三、在中国存托凭证存续期间,获认可的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审计业务报备表,报备信息变更情况。

  四、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http://acc.mof.gov.cn。

  五、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英国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不齐全或者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报备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六、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或提交虚假材料报备的,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已经认可的取消认可并予以公告,尚未认可的不予认可且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附件: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审计业务报备表

  财政部  证监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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