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6省电信业务资产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3〕第229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9日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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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继续进行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有关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3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福建、安徽、江西、广西、四川和重庆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分配股息红利。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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