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关税函〔2019〕第4号
  • 【发文机关】财关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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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婷等1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7851号《关于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近年来,我国坚持减税与完善税制并重,通过改革不断向现代增值税制度迈进。

  一、关于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进口设备免税范围的建议

  2009年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集成电路项目等国家鼓励类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发〔1997〕37号文中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免征关税。我们认为,为维护增值税转型改革大局,不宜走“回头路”。

  此外,考虑到购买国产设备需照章缴纳增值税,如对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对国产设备造成歧视。

  二、关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改革优化退税分担机制的建议

  按照现行增值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体制,进口环节增值税形成留抵退税的企业,在将来形成国内增值税增量时,地方财政将分享50%。因此,进口环节形成的留抵退税不宜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为均衡地方财政压力,确保留抵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目前中央财政正在研究调整完善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改革的思路与你们提出的“谁征收,谁退税”原则是一致的。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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