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77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4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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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委(办)、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2004年降低农业税率和在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农业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

  二、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或农业税率降低的幅度,同时将牧业税及附加负担水平降下来。

  三、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部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地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四、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或降低农业税率的相关基础工作。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省份要妥善处理好有关遗留问题,做好善后工作;降低农业税率的省份要实事求是地做好相关资料的测算、调整工作,将降低农业税率以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落实到户,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农民认可后,再将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下达到农户。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要按新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作相应调整。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途径,及时宣传免征农业税或降低农业税率政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户。

  六、在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实行降低农业税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采取的重大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业税率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部门配合和上下沟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同时,要稳定农业税征管队伍,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中央确定的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省,实施方案要报经国务院审批;条件具备并自行决定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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