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1394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1日
  • 【法规类别】车船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1日
  • 【废止时间】2008年1月17日
关联知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p>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是否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4〕3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公安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