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5〕第 8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5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5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范围

  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

  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

  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 价格内容

  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 采样方式及地点

  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 参会人员

  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

  (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八、有关要求

  参会人员费用按出差办理。请与会代表提前将姓名、性别、民族,分别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刘尊涛,电话010-63417758;

  国家烟草专卖局:刘艾生,电话010-63605270。

  附件: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序号 产品标识码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零售价格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工业公司或卷烟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所属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3.本表第1栏“序号”为采集的烟标实物编号,暂不填写。
 
  4.本表第2栏“产品标识码”与工业量本利报表上的相同。
 
  5.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牌号。
 
  6.本表第4栏“烟支包装规格”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7.本表第5栏“调拨价格”为卷烟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在所属期限内,如果该牌号、规格卷烟有多个调拨价格,填写最后调整的调拨价格。
 
  8.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没有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并在备注栏中区分以下四种情况填写说明:(1)试销期未满一年;(2)试销期已满一年,但尚未上报;(3)试销期已满一年且已上报,但尚未核价;(4)其他原因(请具体说明)。
 
  9.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10.本表第8栏“零售价格”为税务机关采集的2004年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暂不填写。
 
  11.本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 RA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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