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7号(政治法律161号) 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税函〔2018〕第170号
  • 【发文机关】财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8月30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8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袁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推进国际税制合作

  为了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下的投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我国不断加强国际税收交流合作。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框架下大力推动税收协定签订工作。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和协议)已经延伸到全球10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基本覆盖了我企业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国,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的情形。不断完善的国际税收法律保障有力地配合了我企业“走出去”工作的实施,减轻了我国对外投资税收负担,为跨境投资和经营企业在东道国享受税收公平待遇、有效解决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对外投资东道国税收环境存在不确定性,跨境涉税问题复杂多样,“走出去”纳税人经常面临重复征税和税收争端问题。针对此类问题,财税部门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推动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着力推进与“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为我“走出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加强磋商,为跨境经营企业减负维权。积极与我企业对外投资相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开展跨境涉税争议案件相互协商,通过税务主管当局间磋商,解决“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务争端,保护企业享受协定优惠待遇或非歧视待遇,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三)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和国际税收交流,在G20等多边框架下,支持G20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税收政策领域技术援助,提高税收确定性等相关工作,促进与我投资贸易相关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公平透明。

  二、关于完善国内税法

  为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战略,提高“走出去”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服务等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等服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纳税人可选择实施。同时结合我国企业“走出去”实际,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这一政策的完善将对降低企业税负,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发挥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财 政 部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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