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47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范围的请示》(陕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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