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