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6〕第131号
  • 【发文机关】 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3月26日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3月26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问题,我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通知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统一制作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所用材料规格附后)。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印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主要区别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底纹与颜色。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二,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应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印制。税务登记证框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自行统一制作,要求美观大方,方便纳税人并尽量减少成本。其他要严格按总局式样要求制作。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包括框)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印制。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有关材料及规格说明(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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