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3〕第141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3年7月9日
  • 【法规类别】房产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7月9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1993]344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试行定额征税办法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局反映,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偷漏房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为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