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淄博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459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6月14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6月14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淄博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1999]140号)收悉。鉴于近年来淄博矿务局新建的三处煤矿(许厂煤矿、岱庄煤矿、葛亭煤矿)处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境内,其资源状况及开采条件与兖州矿务局基本相同,而与淄博矿务局原来所属煤矿的资源条件相比有较大的改善,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人的

  立法精神,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自2000年7月1日起,将淄博矿务局所属上述三处煤矿的资源税单位税额由每吨0.5元调整到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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