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1120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9月30日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9月30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下发后,有关地区询问,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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