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852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9月24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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