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第725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4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4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以来,国务院两次决定大幅度调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外贸出口,另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和企业也借此机会企图骗取出口退税。种种迹象表明,目前骗税活动又有所抬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出口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至2000年1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所退(免)税款包括出口企业1998年所退税款和1999年当年已退税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免)税方面

  除认真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专用税票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以及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等问题外,对以下货物的货源、纳税情况、出口收汇等要进行重点检查:

  1、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并在深圳、汕头、泉州、厦门等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农副产品等货物;

  3、1999年1月至10月,出口额比1998年同期增长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4、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增长过高的出口货物;

  5、1998年下半年以来新成立的且出口额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方面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电子信息、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问题外,要特别注意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1998年以来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退税是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退税率执行,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下称《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等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销售料件的当期应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1999年以来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4、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尤其是珍珠、金银首饰等是否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是否存在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三)出口货物税收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1998年以来调整退税率和出口退税的一些新规定,是否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并向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

  3、对有疑问的退税凭证是否按国税发[1995]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进行函调,调查结果如何,有无未发函调、或未回函而办理退税的情况。回函有无弄虚作假、勾结骗税等问题。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必须高度重视1999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各地应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检查工作的方案。在全面开展检查的同时,各地应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应低于40%.在各地检查的同时,总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多退的税款要立即追缴,少退的税款应及时补足。对检查中发现的出口退税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前暂停办理该企业的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业务且数额巨大的,除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外,要在查证落实清楚的基础上报请总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外经贸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四)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00年1月底前书面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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