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1999〕第11号
  • 【发文机关】国税明电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7月20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7月20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二、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货物所适用的商品代码,我局将放在总局广域网上,请各地税务机关直接在总局广域网上领取。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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