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1304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8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8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各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总局决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对各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退税工作和退税进度进行考核,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信息考核

  (一)专用发票申报

  专用发票申报率=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份数÷(总局下发专用发票信息条数-出口企业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份数-其它不用于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

  (二)专用发票审核通过率

  专用发票审核通过率=出口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份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并已认证的专用发票份数合计。

  “出口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份数”是指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提供的专用发票,与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的份数。

  “总局下发专用发票信息条数”是指总局从2003年9月份开始下发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条数的合计数。

  “出口企业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是指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用于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其份数可按出口企业每月申报纳税时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明细)中第1栏“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的合计数填报;如出口企业未使用该报表,由出口企业依据财务资料提供书面数据。

  二、各地应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考核统计表》据实填写。今年底以前分别于12月20日和12月31日报送两次,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每半个月结束后两天之内(即每月的2日和17日)报送总局,上报路径: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发票信息考核”,文件命名规则:KpXXXX-yymmdd.doc(XXXX为地区代码,yymmdd为上报日期)。

  三、总局将根据上述发票信息两个考核率对各地进行考评,每次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四、2004年3月31日后是否继续考评,总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考核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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