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1998〕第27号
  • 【发文机关】国税明电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7月8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7月8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最近一段时期,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抬头,其货源仍主要来源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货物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其严格审核。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单等重要的退税凭证凡有疑点的必须进行函调核实。在确定其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方可审批办理迟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并分清责任对出口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至今从上述地区购进货物出口且已办理退税的,应按我局最近制定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和本件第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函调。凡回函有问题的,所退税款必须立即追回,如有必要,可派人进行实地核实。

  三、请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辖单位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有关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在为其所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如实填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有关地区的函调要求,要及时、准确、如实的回函。对在回函、外地来人调查取证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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