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1996〕第49号
  • 【发文机关】国税明电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8月13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8月13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上半年,针对1-4月一些地区出现的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两个加快退税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国税局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尽快退税给出口企业,以支持出口创汇。对此,各地国税局认真贯彻执行,适时加快退税进度,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肯定。最近,国务院领导在肯定出口退税工作成绩的同时,对出口退税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强调在加快退税的同时,也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审查必须严格。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继续做好今后出口退税工作,特通知如下:

  1.要密切注意当前外贸出口形势,认真做好今年下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为出口创汇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做出贡献。今年上半年,一般贸易出口较去年明显下降,虽然目前已初步得到控制,但出口形势仍不容乐观。为此,各级国税局必须密切注意外贸出口发展动态,支持出口创汇。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汇报反映。同时,要在上半年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根据我局两个“紧急通知”的精神,该优先办理退税的要继续优先办理退税,该加快退税进度的要继续加快退税进度。

  2.要严格凭证审核,坚持函调制度,组织好今年下半年的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目前,1996年全年出口退税计划已全部下达,各地应统筹计划,统一掌握退税进度。下半年,各地应有针对性的安排时间对上半年的退税业务进行复查,发现误退或骗退的要及时追回退税款。尤其对1994年和1995年上半年发生的出口退税申请,更要从严审核,并作为今年下半年检查工作的检查重点,决不能因加快退税进度而放松对退税凭证的要求和审核,更不能盲目退税。

  3.要进一步强化防骗税意识,严厉打击骗税行为。各地国税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力度,开展打击出口骗税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使骗取出口退税的势头有所收敛。但是,反骗税斗争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随着对退税凭证的进一步严格要求和管理的加强,退税计算机管理工作的逐步运行,骗税分子的手法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手段会更加隐蔽,查验、鉴别难度将进一步增加,各地国税局主管机关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提高警惕,警钟长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新的骗税问题的发生。

  4.要认真做好1996退税年度当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应退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和调查工作,以便为下一步审批退税工作做好准备。

  5.要下大力气,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推广和实施进程。今年是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第一年,基础性工作较重,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工作的认识,正确处理日常退税审批工作与推广、实施计算机管理的关系,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有关电子信息的接收和反馈工作,继续搞好对有关人员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运用的强化培训工作,以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推广和实施进程,把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工作搞好,搞扎实。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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