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5〕第406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7月24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7月24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出口含税的豆粕可依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不含税的豆粕则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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