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8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 政 部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