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6〕第162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9月17日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9月17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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