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263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4月29日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4月29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一法规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法规。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法规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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