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4〕第593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3日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1月3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有关法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法规交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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