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4〕第462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9日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9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

  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法规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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