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223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法规,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法规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法规执行。

  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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