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8〕第 749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2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法规: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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