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6〕第 310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5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5月3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法规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法规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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