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9〕第 29 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3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3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法规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法规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法规的(征税加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法规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例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法规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附件3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件4 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附件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四)“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五)“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人代表的姓名。

  (七)“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八)“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九)“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销项”部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合计”栏的填写口径,为应征增值税的所有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出口先征后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其中“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包括财务上不作销售但税法法规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等。

  “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如果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应按不同税率汇总填报,但必须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货物清单”,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十一)第8项“免税货物”指国内环节免税货物。

  (十二)第9项“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包括实行出口“先征后退”货物的销售额

  (十三)本表“进项”中的第10项“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月数应根据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可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进料加工企业虚拟进项税额、实行出口“先征后退”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亦在本栏合计填列。

  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款,不得填人本栏。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与应税货物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亦应填入本栏。

  (十四)第11项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法规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第12至17项填写明细数。

  (十五)第12项“免税货物用”填写销售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包括出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十六)第13项“非应税项目用”填写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十七)第14项“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十八)第15项“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的进项税额。

  (十九)第16项“兔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写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第17项“其他”填写第12—16项以外按法规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二十一)第18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填写纳税人期末尚未抵扣完的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二十二)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22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

  2.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

  3.第27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扣缴的增值税。

  (二十三)第32项“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填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预缴本期应纳税额数。

  (二十四)第34项“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法规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二十五)第35项“本期应补(应退)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尚未缴纳的数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一)“财务指标”部分按照纳税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关栏目填写,其中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人”栏按照(损益表》“商品销售收人净额”栏数据填写。

  (二)“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开具普通发票”栏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未开具发票”栏填写纳税人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和税额,上述三栏均包括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税额。

  (三)“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各栏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二)“填写日期”,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按发票份数填写,纳税人按本使用的,应换算份数后填写。

  (四)“本期开具”栏填写纳税人当期填开的发票份数,包括误填作废的发票份数和一本发票中剩余未开但按法规缴销的空白发票。

  (五)“本期作废或遗失”栏填写整本作废的空白发票和丢失的发票。

  (六)“交回未开发票”栏填写交回给税务机关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月销售额”和“本年累计销售额”栏填写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销售额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附件下载:国税发[1999]29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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