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的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 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