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665号(商贸旅游类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商建函〔2019〕第508号
  • 【发文机关】商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30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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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关注两头,强化中间”,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产业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实现绿色发展,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着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实现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科学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推动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19年5月6日,国务院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取消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限制,完善行业准入机制,推动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便利车主交车。允许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废除了回收价格按废旧金属定价的规定,提升报废机动车残值,提高车主报废旧车积极性,形成促进机动车报废更新的长效机制。加强报废车零部件去向管理,严防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明确商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当前,商务部正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快制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已报送国家标准委履行批准发布程序,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行业管理

  二、加大老旧车辆报废更新力度

  根据国务院部署大力淘汰老旧车辆。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公开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鼓励地方通过实施补贴政策促进老旧车辆报废更新,如广西出台鼓励汽车更新政策,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同时购买新车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助。2019年1-7月,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量达126.9万辆,同比增长25.3%,老旧车辆更新速度持续加快。进一步简化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公安部推出2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明确对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免予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免予填写申请表,鼓励各地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设立服务站,提供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一站式服务,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最大限度减免申请材料,方便群众办理。

  三、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部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环节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严格监督解体报废;对临近报废期限或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的车辆,通过信函、短信等方式及时督促车主办理报废。2018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502万辆。同时,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报废机动车及时拦截查处,及时强制报废,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018年,共查处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22.9万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抓紧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推动尽快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机动车注销登记管理,严厉查处报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同时,进一步简化手续资料,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部门及电话: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010-85093687

  商务部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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