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57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商建函〔2019〕第371号
  • 【发文机关】商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7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关于解决平行进口汽车国六标准环保信息公开备案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是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商务部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出台《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提出简化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程序、允许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等重要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试点工作。推动基本解决了受环保信息公开等因素影响导致部分国五排放标准平行进口车辆滞留港口问题,避免相关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针对平行进口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环保信息公开问题,商务部多次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反映行业诉求和意见建议。指导天津等试点地区和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平行进口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环保信息公开专题研究。

  生态环境部表示,环保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为落实《大气法》,2016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间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污染控制装置信息具体内容。2016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公布了第六阶段轻型汽车的排放要求和实施时间,明确了具体试验要求和视同判定条件。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加强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指导有关单位抓紧研提可行方案,积极推动解决平行进口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环保信息公开问题。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公告》要求,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010-85093685

  商务部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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