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50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商法函〔2019〕第307号
  • 【发文机关】商法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8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你们提出的关于探索制定铁路提单规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欧班列发展迅速,成为我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畅通的重要载体。2018年,中欧班列共开行6300列,同比增长72%,其中返程班列2690列、同比增长111%,开行量增长迅速。迄今,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超过12000列,国内开行城市56个,可通达欧洲15个国家49个城市。铁路运输推动了各国间的经贸往来,对繁荣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但与此同时,通过中欧班列开展对外贸易的大量中小型外贸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流动资金短缺制约了企业贸易量的进一步扩大。根据现有规则,国际铁路运单仅具有铁路运输合同和货物收据的性质,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无法像海运提单一样用于信用证结汇和融资,从而限制了银行等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压力和出口商的回款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选择铁路作为货物运输方式,影响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经贸往来。因此,业界呼吁建立相关规则,解决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引发的贸易障碍等问题。

  各位代表提出的探索制定铁路提单规则的建议,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为国际铁路运输的货物质押、转让及贸易融资、结算创造条件,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解决企业困难。同时,在推动国际规则创新和突破的过程中,也将有利于促进国际铁路联运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衔接,建立更加安全高效的陆上贸易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的畅通与繁荣。因此,建议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有关部门已开展的工作

  2018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求积极推动铁路运单物权化工作,并将商务部、银保监会、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列为负责部门。在《通知》下发前后,为积极研究探索制定铁路提单规则,相关部门在多个领域、多个层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商务部开展的工作

  从2016年开始,商务部就解决相关问题着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先后组织相关部门赴四川、福建、宁夏、浙江、重庆、河南、陕西等地调研,听取地方政府、企业和专家意见;与地方相关部门和企业保持密切联系,跟踪各地先行先试情况,帮助地方总结先行先试经验;与高法院、发展改革委、铁路局、国际货代协会、铁路总公司、中国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就积极推动铁路运单物权化工作达成共识;组织院校和业界专家力量收集梳理相关规则,分析研究具体问题。

  商务部结合地方调研及与相关部门、机构、院校和业界专家沟通探讨的情况,形成了具体工作思路,即在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并寻求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上的突破。在梳理总结地方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商务部研究形成相关操作流程、单证条款及合同文本,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业界意见,为在全国复制推广奠定基础。2019年7月,商务部将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上提出关于解决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属性相关问题的提案,推动讨论形成相关国际规则。目前,已就该提案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初步沟通。

  (二)铁路部门开展的工作

  国家铁路局组织开展了铁路运单物权功能相关问题研究,对现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涉及运输合同、运单格式及使用、运输变更、运输阻碍处置、货物交付、责任划分等不利于运单物权化的内容研究提出修订建议。2018年11月、2019年4月,国家铁路局参加铁路合作组织召开的国际货协问题会议,两次提出提案,建议铁组委员会成立临时工作组专题研究赋予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物权属性问题。中方提案得到了部分国家的支持,但鉴于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属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涉及国家和部门多、法规层次高、协调难度大周期长,各方尚未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铁路总公司也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研究和推进,防范国际运输法律风险,维护铁路企业合法权益。

  (三)金融部门开展的工作

  人民银行积极支持有关部门、有关省市探索构建铁路提单规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陆海新通道建设、促进中欧班列不断繁荣发展。2017年12月,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联合7部门发文,出台《铁路提单融资指导意见》,启动铁路提单金融化创新实践。银保监会积极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铁路提单所具备的控货功能为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目前,重庆、成都、郑州等地银行均开展了以铁路提单为约定议付单证的信用证开立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等各类银行均积极参与,有效缓解了进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针对中欧班列运输途中货物损毁风险、申请开证企业违约风险等推出了运输责任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担保公司也积极为申请开证的进口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与银行一道形成了支持中欧班列发展的金融合力。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探索制定铁路提单规则涉及国内外规则制度的创新,涉及到运输、金融、贸易等各个领域,需要各方面的密切协作。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实践中仍存在较多的制约因素,仍需要在扩大实践基础、完善国内制度、规范相关做法、突破国际规则等方面加大工作推动的力度。商务部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业界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做好国内经验复制推广的准备工作,并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争取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对制定铁路提单规则的关注和支持,深入推进研究制定铁路提单规则的相关工作,为陆上贸易的繁荣发展、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感谢你们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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