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10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商贸函〔2019〕第320号
  • 【发文机关】商贸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9年9月18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9月1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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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祥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连云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和二手车出口试点口岸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连云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工作由海关总署牵头,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2012年,国务院确定了已有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省(区、市)不再设立新的整车进口口岸的原则。鉴于张家港保税港区口岸已经是整车进口口岸,江苏省再申请在连云港设立第二个整车进口口岸难度较大。如确需设立第二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议向海关总署做好汇报、解释工作,我部将积极予以支持。

  二、关于建设连云港二手车出口试点口岸

  当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2亿辆。受环保标准提高、部分省市限迁等影响,国内二手车流通压力不断加大。开展二手车出口对于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拓宽国内二手车流通渠道,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经过近一年的筹备,4月29日,商务部与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明确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为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和安全、防止出口企业恶性竞争,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等10个交易规模大、监管条件成熟、推动积极性高的省市开展二手车出口工作。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在评估效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视情扩大二手车出口地区范围。如江苏省提出相关诉求,我部将予以积极考虑,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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