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西部防范化解地方债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允许西部省份将脱贫攻坚形成的相关债务单列,允许进行置换的问题
(一)将脱贫攻坚债务单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按照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已经形成了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存量债务置换、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日常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严控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按照上述法律和制度规定,包括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所有领域的地方政府债务,都要纳入限额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预警等统一制度管理。
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有关工作安排和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的要求,中央财政在核定各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足额保障各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需求,并予一单列。2019年,印发《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一般债务规模的通知》(财农〔2019〕16号),下达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一般债务规模1293.51亿元,支持包括革命老区在内的各地统筹债券资金用于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此外,《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19〕41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妥善安排债务资金用途,重点用于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乡村振兴、农村公路等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因此,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内,对地方实施脱贫攻坚尤其是易地扶贫搬迁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相关债务,目前已经予以了单列。
(二)脱贫攻坚债务置换。为落实预算法(2014年修订)关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要求,经报国务院同意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2018年,在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配合下,中央财政组织地方累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2.2万亿元,用于置换截至2014年末经清理甄别认定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其中支持贵州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8435亿元,置换包括脱贫攻坚领域相关债务在内的存量政府债务,在延长债务期限缓解当期偿债压力的同时,降低了利息负担,按全国平均利率从10%降到4%计算,每年为贵州省节省债务利息超过500亿元。
二、关于扣除脱贫攻坚债务相应增大债务限额空间、安排新增专项债券和中央资金项目时不考虑脱贫攻坚债务的问题
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国务院批准后逐级下达;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依法纳入相应年度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同时,脱贫攻坚债务主要由易地扶贫搬迁债务组成,按照中央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从2018年起,国家调整规范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不再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省级融资平台公司“统借、统贷、统还”的办法,全部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需求,不得通过任何其他违法违规方式举债融资。因此,脱贫攻坚相关债务依法需要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统一管理,依法需要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贵州全省属于债务风险预警地区,按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办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债务限额。考虑到贵州省正处于脱贫攻坚“爬坡上坎”和“啃硬骨头”的关键时期,经国务院批准,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贵州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49亿元,比上年增长428%,体现了中央对贵州省脱贫攻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三、关于允许在债务限额余额空间发债的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规定,完善专项债务限额规模全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按照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减去上年到期专项债务本金偿还数,加上在上年专项债券偿还规模内批准的发债额度,再加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确定。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对委员提出的贵州省限额空间发债支持项目建设问题,财政部将结合贵州上年到期专项债务本金偿还数额情况,统筹研究予以支持。
四、关于支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和市场化融资,并适度允许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在内的地方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等工作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等政策文件,对融资平台公司分类处置、债务甄别、公司治理等进行了规定。2018年以来,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中央有关文件对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各地应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研究出台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实施办法,明确转型时限要求。对承担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归并同类业务,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转型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运营等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对只承担政府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一律按法定程序撤销;对承担一定政府融资职能的其他国有企业,取消其政府融资职能。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及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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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