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学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解决“防范地方性债务风险与在建民生工程风险”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配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赋予地方政府合法举债权限,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框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已经形成了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存量债务置换、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日常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严控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我们赞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已会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督促和指导,在有效防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确保符合条件的在建民生工程后续融资足额到位,按时竣工,尽早发挥效益。
一、关于成立专门机构对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的在建项目进行梳理、甄别、研究并制定对策
我们赞同委员提出的建议,目前相关规章制度已经进行了明确。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层面已经成立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部门监测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全方位监管。二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三是参照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的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普遍成立了内设处室(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上述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精神,可以承担委员提出的在建项目梳理等工作任务。
二、出台指导性操作细则,明确界定责任范围;研究出台针对性政策和资金,解决部分到期存量债务问题;解决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避免盲目抽贷、压贷等问题,有效保障合理融资需求,推动项目顺利建成
国发〔2014〕43号文件对“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对在建项目的分类、后续融资渠道、债务变化监测、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文件也对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作了明确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予以落实。
财政部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广运用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019年,中央财政分别下达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规模0.6万亿元、1.18万亿元、1.63万亿元、2.18万亿元、3.08万亿元,其中,分年下达天津市93亿元、364亿元、507亿元、671亿元、904亿元,并规定新增债券资金重点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同时,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广PPP模式,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及化解存量政府债务。
人民银行积极配合有关政策出台,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统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推动项目顺利建成,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引导商业银行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必要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加大相关支持力度。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
银保监会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要求,注重在发展中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积极配合起草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文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必要在建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由相关部门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进行梳理、甄别,交由地方银保监部门转送给银行保险机构,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协商继续融资。二是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在建项目,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和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保障融资,对有一定收益或稳定盈利模式的在建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转为合规的PPP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后续融资。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
证监会制定操作细则,修订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严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债准入关口,禁止监控类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同时,支持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上市,支持存量债务置换及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三、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将项目进度纳入严格考核计划,与政绩考核挂钩
我们赞同委员的建议,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政绩考核,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防止工程“烂尾”。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明确主管部门责任、加强部门间协同,补齐项目手续,统筹安排续建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尽早发挥效益。
同时,要坚决贯彻《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注重考核发展思路、发展规划的连续性,考核坚持和完善前任正确的发展思路、一张蓝图抓到底的情况,考核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把是否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吃子孙饭”等问题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以及避免半拉子工程加重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等问题,可以纳入地方党政领导政府债务管理考核内容一并考虑。
四、关于解决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建设问题
(一)加快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度。
为落实预算法(2014年修订)关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要求,经报国务院同意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2018年,在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配合下,中央财政组织地方累计发行置换债券12.2万亿元,支持地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截至2014年末经清理甄别认定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缓释了当期偿债压力,降低了利息负担。其中天津市截至2018年末共发行置换债券2344亿元,基本完成了存量债务置换工作,按全国平均利率从10%降到4%计算,每年节省利息支出约140亿元。
(二)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和资产处置进度,可以考虑加快引入其他社会资本,以PPP模式重新设计项目投融资模式,解决存量债务和后续建设问题。
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增加公共服务领域供给数量和质量,支持存量政府债务化解及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财政部始终坚持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一是出台政策完善制度体系。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制定了PPP操作指南、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项目绩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PPP税收优惠政策等,明确了PPP项目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健全制度体系,推进PPP模式规范发展。二是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加强项目库管理。建立综合信息平台,规范项目入库出库管理,开展动态监测,遏制PPP模式的泛化滥用。截至2019年4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入库项目累计8921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落地项目累计5637个、投资额8.6万亿元。三是加大融资支持。设立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支持在国家重大战略、重要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四是支持化解存量债务及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出台PPP以奖代补政策,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2016-2018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向692个项目拨付奖补资金43.7亿元。出台政策明确政府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出资的操作要求,鼓励地方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印发了《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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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2019年8月30日